[2003-13号]水院办公、实验及科研用房管理与收费办法
发布日期: 2003- 03- 06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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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3号]

水院办公、实验及科研用房管理与收费办法

 

水院楼(包括平房内的实验室,下同)是水院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平台,为了充分发挥其应有效益,并考虑今后学科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1 管理办法 (1)水院楼内的所有房间将由学院统一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视为自己的财产使用。对批准后可以使用的房间,若需要进行装修、改造及变更使用方式等,均应经过学院批准。 (2)除办公用房外,实验室由学院或学院安排的责任教师进行规划与建设,并由学院统一调配教辅人员负责准备和协助任课教师指导教学实验、日常管理、设备维护。这些实验室的钥匙由院办(或规定的机构)统一保管。 (3)每位职工及研究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申请一“基本使用面积”,用于办公;具有一定职务或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职称的同志,还可申请一补助面积。这两部分均是免费使用的。经学院批准,某些教授、副教授等可占用超过免费面积之外的面积,但超过部分需要按标准交费(交费标准附后)。 (4)因科研课题或研究生课题需要,课题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可向学院申请租用一定面积的房间用于课题研究,但需要在进入房间之前(或学院认可的时间)向学院交租金(交费标准附后)。待租期到期或科研课题完成后,对实验室的设备投资、经学院认可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充抵部分或全部租金(标准由院务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某些科研用房,经学院批准,租用人可单独保管房间钥匙。若所租用的实验室同时还承担着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教学实验任务,租用人不能单独拥有房间钥匙,且必须允许他人进行实验研究(后者需要向前者补偿相应费用,若后者所进行的是教学实验,按实验学时由学院向租用人补偿)。 (5)各系、重点实验室,可申请一补助面积(免费),用于本系的学术讨论、资料存放及系里的部分教师办公用。 (6)空余房间由学院统一掌握使用,可临时用于本科或研究生教学活动等。学院将视情况随时为新引进的人才、客座教授、高级访问学者等提供使用面积。 (7)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学院有权收回个别实验室或对个别实验室的功能进行调整(对租用者当年的租金,可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 (8)使用或租用期内,使用人有义务保护房间内的基础设施(如门窗、上下水等),若出现问题,由使用者负责维护。 (9)所收取的费用,将全部用于水院楼的水电、卫生、安全保卫、基础设施维修,以及公共实验室建设。 2 面积与收费标准 2.1 基本使用面积(免费面积,平方米) 基本使用面积是指每位职工或研究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申请的用于办公的免费使用面积,并不是每位职工或研究生必须达到的面积。学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房源情况进行审批。 教职工:4;研究生(只限本院教师所指导的统招研究生):2 2.2 补助面积(免费面积,平方米) 补助面积是考虑到某些单位,以及具有一定职务或职称的同志,因工作需要而额外提供的一部分办公面积,这部分也是免费使用的。 各系办:15;重点实验室:20 院长、书记(正副院长、正副书记):10;系主任:4;系副主任、支部书记:2;教授:4;副教授:2 注: (1) 身兼多职者,取高限,不重复计算。 (2) 补助面积只是收费时所给予的免费面积,并不是每个相应职务或职称的人必须达到的面积; (3)补助面积可在系内老师及研究生之间调剂使用,由系主任决定调剂方案。 2.3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年) 对于个人(含研究生)或集体所占用的超过规定的免费办公面积之外的面积、因科研课题或研究生课题所租用的面积,均按下列标准收费(单位为:元/平方米/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用月份计算。 阳面房间:500;阴面房间:450;朝向实验大厅的房间:400 2.4 实验学时补助经费(按学时计,元/学时/标准班) 实验学时:25.0 数据来源:对一个60m2实验室,每学年按36周计,若在每周五天中每天有2学时实验(一个标准班的实验),另加4学时准备,则该实验室被视为满负荷工作,该房间的占用者不需要向水院交费。这样,60×450/(36×5×6)=25.0 实验学时=计划实验学时+实验准备学时+实验室维护学时 其中,实验准备学时按标准实验学时的1~3倍计;实验室维护学时由院统一核定。对于没有评估等重要任务的实验室,实验室维护学时一般在20~100学时。 3 办法的执行 (1)本办法经院务会通过后,即正式实行。 (2)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租期,每年春季开学后的前四周内须与学院签定本年度的房间使用(租用)合同书,并预交本年度的费用。对于使用期间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租金由院务会视情况予以减免或增加。 (3)考虑到部分教师在2002年利用自己的科研经费在一些实验室内添置了有关实验设备,或者对实验室进行了装修,因此,在教师本次认租实验室(不含教师或研究生的办公室)时,经院务会批准可将这些投资(折合后的额度,由院务会根据其投资的发票确定具体折合数额)视做本年度(2003年度)预交的租金部分。对超过全年应缴租金的部分,是否可做为下年度的租金使用,由院务会根据情况确定。 (4)每位教职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对拒绝签定合同或不按时缴纳租金的同志,将迫其让出所使用的房间。对不执行本规定者,学院有权解除其聘任合同或采取其它措施。 (5)特殊情况经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特殊处理。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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