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8号]关于收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3- 07- 0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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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8号]

关于收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暂行办法

 

院属各单位、各位老师: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所有科研、开发等各种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征求部分教师意见,院务会研究决定,水院从所有到位的科研经费中提取1%作为水院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和课题管理费。经费的基数参照学校科研处收取管理费时使用的基数确定。今后在职称评定、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需要个人出示经费数额证明时,均以水院收取管理费时的经费基数为参考依据。 本项管理费从2003年1月1日起到位的科研经费开始征收。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以后遇本办法与新的科研创新计划不一致时,有可能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水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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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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