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30号]水院学术交流厅、会议室及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3- 09- 03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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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0号]

水院学术交流厅、会议室及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为有效利用水院学术交流厅(304室)、会议室(101)和有关教室开展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一、原则上,楼内的学术交流厅(304室)、会议室(101)和有关教室只向本院师生开放,外单位人员使用时,需要向学院交纳一定的费用。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这些房间时,均需提前一天到学院办公室行政科办理申请使用登记手续。时间来不及提前办理有关手续时,可先用后借,即补办手续。若在登记时已有人提前登记,则应按先登记、先满足的原则解决。二、办公室根据申请登记情况,办理借用手续,开条后送到门卫处。由门卫负责按时打开借用房间。三、使用者要爱护室内设备,保持卫生;使用完毕后须通知门卫,检查室内的设备、桌椅板凳、门窗等设施是否完好,对损坏情况做记录,由使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同时在院办办理相关手续。四、凡没有通过院办公室办理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学术报告厅、教室、会议室。门卫不准给未办理使用手续的使用人开会议室、学术交流厅、教室的门。如发现门卫给未办使用手续的使用人开其门者,对门卫应给予处罚。附 外单位人员使用学术交流厅(304室)、会议室(101)和有关教室向学院交纳费用标准:以每半天为一个收费单元 学术交流厅(304室):每个收费单元200元,用空调或多媒体设备,每项各加50元。 会议室(101):每个收费单元100元,用空调或多媒体设备,每项各加50元。 普通教室:每个收费单元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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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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