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定2010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 04- 12 访问次数:

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补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划拨2010年资助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生源地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含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不含留级生及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或定向生)。

二、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补助金额1200/人,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0%评定;

二等补助金额1000/人,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30%评定;

二等补助金额800/人,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50%评定。

四、评定工作小组

  长:严海军

副组长:霍再林

  员: 黎耀军 崔沁峰 田笛 丁向华 冯言明

各班主任 学生代表

具体工作由资助办公室负责

联系人:崔沁峰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详细填写《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1),于416下午300前提交至水院104办公室,逾期不候。

2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将认真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学习表现和消费情况,按资助标准确定资助人选。

3、学院将评定结果公示,汇总,报学生工作部。

4、学校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发放补助款。

 

水院分党委

学生工作组

2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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