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管理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5- 12- 07 访问次数:

院属各单位(实验室、中心、实验站)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根据教育部、学校等有关规定,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加强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采购管理,经学院第2015-15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关于规范管理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规定》,即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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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7

 

附:

《关于规范管理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学校等有关规定,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采购管理,保障学院科研活动的有序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实验室、中心、实验站,下同)、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申领、贮存和使用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均按照本规定实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学院名义签署,且需加盖学院公章的购置合同,单价或单笔合同额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定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和科研用低值易耗品购置,如学校另有规定,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进入“304永利登录入口”账户的所有用于科研用途的公用经费和永利官网教师承担的纵向、横向项目科研经费。

 

第三章   购置合同签订

 

第五条     购置合同按照以下流程履行学院盖章手续:①供货方(或发货方)签字盖章;②合同购置方责任人(项目承担教师)签字;③学院科研秘书审核并负责盖章;④学院留存一份购置合同原件,作为备查。

第六条     购置合同签订时,代表人(或责任人)应是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可以是科研助理或研究生;利用实验室、中心、实验站其他项目经费购置的,代表人(或责任人)应是相应的实验室、中心、实验站的负责人。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购置合同未经学院科研秘书审核的,或未按要求提供合同备案的,学院一律不予办理盖章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需建立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出入库登记和申请领用登记制度,学院将制定统一的表格,并不定期配合学校组织抽查,掌握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存量和用量的动态情况。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每学期应开展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学院。为避免重复领购和积压,申请购置前应自查本单位或项目的实验材料的存量,使用过程中注意消耗情况。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使用学院公用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条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按规定办理登记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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